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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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
聲 請 人 陳信豪
相 對 人 煜鼎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献全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
號:3528H1156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
8,41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3
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,因相對人未依調解
條件履行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,於11
3年1月9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,業
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
紀錄(案號:3528H1156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
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
上開給付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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