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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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49號
聲 請 人 許炘幃
相 對 人 煜鼎興業有限公司(民國112年12月13日解散)
法定代理人 林献全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3年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
號:3528H1156)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
如附表「合計欄」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33,960元准予強制執
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
議,於民國113年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
解成立在案(如附表「合計欄」所示金額),相對人並未依
照調內容所載給付義務依約履行共計新臺幣(下同)33,960
元款項未給付,為此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
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三、經查,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,
於113年1月9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
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等(如附表「合計欄」所示金額),嗣
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
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3528H1156)等為證,足認相
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共
計33,960元。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
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麗靜
附表:(金額均為新臺幣)
聲請人 平均工資 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合計欄 許炘幃 47,000元 1,516元 16,777元 15,667元 33,96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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