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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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
聲 請 人 童佳惠
顏晨羽
林芷楹
劉怡暄
許玉慧
曾奕瑾(原名黃惠娸)
相 對 人 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蔡育臻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童佳惠新臺幣12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
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10萬元部分,准予強
制執行。
二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顏晨羽新臺幣13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
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11萬元部分,准予強
制執行。
三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林芷楹新臺幣9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
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7萬元部分,准予強制
執行。
四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劉怡暄新臺幣8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對人已
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6萬元部分,准予強制
執行。
五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許玉慧新臺幣10萬7,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除相
對人已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8萬7,000元部
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六、民國112年8月2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
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1)所載關於:相對人同意連帶給
付聲請人曾奕瑾(原名黃惠娸)新臺幣10萬元之調解成立內
容,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2萬元部分外,其餘新臺幣8萬元
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七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12
年8月29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,相對
人已分別給付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予各聲請人,其餘10萬
元、11萬元、7萬元、6萬元、8萬7,000元、8萬元請准強制
執行等語。
三、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,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
調解,於112年8月29日調解成立,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
1項所示,合計分別為12萬元、13萬元、9萬元、8萬元、10
萬7,000元、10萬元,業據聲請人提出112年8月29日社團法
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號:2244E054
1)為證,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
給付義務。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,相對人至112年12
月31日止僅分別給付2萬元予各聲請人,尚餘10萬元、11萬
元、7萬元、6萬元、8萬7,000元、8萬元未為給付。是聲請
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
行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
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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