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職災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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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陳柔淋
相 對 人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
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調解之聲請駁回。
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
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
法之規定,該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;聲請勞
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
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
文規定。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未表明請求金額。嗣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正本件請求金額,並據此補繳勞動調解費用,該裁定業
於112年12月6日對聲請人送達生效,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可
稽。聲請人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
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可憑,揆諸首揭規定,本
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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