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聲字第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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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聲字第1號
原 告 張崇威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人
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)
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交付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確認僱
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
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
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
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
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
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及依法
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
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
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
新臺幣(下同)50元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
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
中分公司等8人間(下稱相對人)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
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(下稱本件訴訟),相對人代理
人鄭碧華(下同)於本件訴訟法院審理時(即民國113年1月
4日言詞辯論期日)表示並未收到原告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(
二)狀繕本及民事準備(十)狀繕本,惟另方面表示再與相
對人確認是否有收到前開二份書狀繕本,並陳明聲請人不需
再寄送前開二份書繕本予相對人代理人,相對人代理人以閱
卷方式為之即可等語。相對人代理人前開所陳,事涉聲請人
是否需再將前開二份書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代理人,及聲請人
就前開二份書狀主張之有效性,為供爾後聲請人佐證之用,
爰聲請交付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
之人,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;本件並無得不予
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
,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
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違反前揭規定者,依法
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、第2項,由行為人之住所、居所
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
以下罰鍰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、法
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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