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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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38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奕遠新都市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前項事件當事
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
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
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
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
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
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
間先命補正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次按有
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
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
在、給付薪資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,雖為不同訴訟標的,
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
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院110
年度台抗字第124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依勞動事件法第11
條規定,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
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
但超過5年者,以5年計算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
,原告逕向本院起訴,視為聲請調解,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
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。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
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
,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後段分別請求確認兩造僱
傭關係存在及為原告按月提繳退休金,其訴訟目的一致,應
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訴訟標的
價額。查原告每月工資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元,則此部
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2萬元(計算式:7,000元×12個月×5年=4
2萬元),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提繳民國(
下同)94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勞工退休金8萬8,20
0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8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淑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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