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
聲 請 人 陳冠彬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
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738,
80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3,
000元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聲請人民事調解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相對人名稱為「廖仕農
即永志威企業社」,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永志威
企業社之組織型態非獨資商號,請聲請人確認相對人之組織
型態為何?若有法定代理人,並應補正其姓名及其住所或居
所。
四、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,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,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聲請人。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,亦請一併陳報本院。
五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
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