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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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字第9號
聲 請 人 郭世滄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易翔開發建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
人事件,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按依公司法第
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
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,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,依同
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爰依
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
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二、聲請人之聲請狀未附繕本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一併補提繕本,俾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之規定
送達相對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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