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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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
債 權 人 粘伯駿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興電機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同
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興電機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
,惟債權人未表明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 ,經本院於民
國113年1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:「
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正興電機有限公
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」
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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