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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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
債 權 人 陳紹儀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良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
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
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觀諸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,在於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
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,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,兼顧督促
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、簡易確定,
節省當事人勞費,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,並保障債權人、債
務人正當權益,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,爰增列以強化債
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
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104年6月15
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增列理由參照)。又所稱釋
明,乃謂當事人提出「能即時調查之證據」,使法院就其主
張之事實,得生薄弱之心證,信其大概如此而言(最高法院
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準此,債權人聲請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,已課予其一定程度之釋明義務,聲
請人提出之資料,自形式上審查,除足以特定當事人、請求
之標的與金額外,尚須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,提出可以連結
當事人、請求標的與金額之初步證據,且基於支付命令應迅
速、簡易確定之要求,並無許聲請人補正之空間。倘聲請人
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
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依
前揭說明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本件意旨略以: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月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5
5萬元,約定112年6月30日清償,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,爰
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經查,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以上開主張為由,
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固提出LINE對話截圖為釋明。
然經核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截圖,僅有一方對話,且過程
中雙方均無陳明自身之身分,又債權人亦未提出何證據資料
以釋明對話之另一方即為債務人,且就對話內容觀之,兩造
間是否有就返還金額達成合意,仍有疑義。嗣經本院通知債
權人補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債權人雖於11
3年1月18日具狀陳報,然仍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釋明之。
是債權人仍未補正相關文件以使法院得為即時調查,致尚無
從使本院產生兩造間有債權人主張之返還金錢關係存在之薄
弱心證,難逕認債權人已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本件聲請於
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至債權人主張傳喚債務人說明云云
,按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
式上之審查,與判決之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質上審查有別
。聲請人上開主張,與督促程序貴在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
速、簡易確定以實現權利之目的相違,礙難准許。又債權人
嗣於備齊相關資料,合於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
規定之相關要件後,仍得另行聲請法院依法核發支付命令,
或可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,以維權益,不受一事不
再理限制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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