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
債 權 人 梁記通信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景存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其聲請不
合於上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
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對於無訴訟能
力人為送達者,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;本法關於法定
代理人之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,同法第127條及第5
2條亦定有明文。是以,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
應受送達人,至於其送達之處所,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
2項規定,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,亦得於當事人本
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。末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
止者,應行清算,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定有明文。
又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,但本法或章程
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
79條、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經濟部商工登記
公示資料查詢,該公司於101年7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132290
90號已辦理解散登記、且無代表人,致本件債務人之代表人
為何?如何對代表人為送達等情產生不明確。是本件聲請自
有列明該公司依首揭規定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
要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
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最
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
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
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
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
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,此項裁定已於1
13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
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