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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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
債 權 人 陳凱維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泓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
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
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非同法第
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
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。
二、經查,依本件聲請狀所述,系爭個人投資協議書第七點所載
,協議期限為二年,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0
月,其約定投資期間尚未屆至之請求部分,依上開說明,聲
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是債權人之聲
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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