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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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號
債 權 人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
債 務 人 林忠立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元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
意旨,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
情形下,方屬懲罰性違約金,如無特別約定,則視為損害
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。查本件債權人所提證物契約終止協
議內容記載35,700元作為違約金,是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
35,700元部份屬違約金,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
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,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2月1日提出
補正狀,惟未就違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,則應
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,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
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
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。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
件標的金額新臺幣35,7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
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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