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
債 權 人 曾崇寧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詠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:「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(被繼承人王麗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
本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王麗玉之繼承人有
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)。㈡提出被繼
承人王麗玉之遺產稅申報相關釋明資料,並請提出狀附可供
分配遺產清冊估算表中〝不動產類別3項、其他動產6項〞之相
關釋明資料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