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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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
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
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
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
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
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
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)㈡門牌號碼「臺中市○
區○○路000號7樓之1」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。㈢提出對債務
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。(如:存證信函影本)㈣確認請求
利率為何?㈤提出債務人「陳榮成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】,該裁定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
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,於同年2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未釋明得請
求本件債務之依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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