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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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
債 權 人 南海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李宛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榮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:「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
為何?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(如:存證信函
影本)。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(回執投遞記要
那一面)。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
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
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
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底一層之1
)。㈤提出債務人陳榮成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,
於同年2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
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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