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代 理 人 温沛晴
債 務 人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美賞
債 務 人 吳森田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
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柒萬柒仟伍佰
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柒仟參佰
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㈥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