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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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杭立強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寶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陳寶明原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5樓之
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
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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