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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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
債 權 人 顏金源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債權
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
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陳建
仲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東區遷離,現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
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。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
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
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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