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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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
債 權 人 魏琦蓓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曹家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?需與印章相符。
㈢補正利息新臺幣玖仟元得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07條之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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