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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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連嘉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,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00元,借款利率
依年利率12.9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,151元及相關
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
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,00
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32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
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,
5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茲
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9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151元 連嘉杏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002 新臺幣10522元 連嘉杏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二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151元 連嘉杏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0522元 連嘉杏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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