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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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蔡鴻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蔡鴻文於1.民國109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
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
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.68計
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10年08
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
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
按年息百分之14.68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
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
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
額328,842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
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
貸款餘額395,157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
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
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
(三)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
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
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
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
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
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
號: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98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842元 蔡鴻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5157元 蔡鴻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842元 蔡鴻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八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六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395157元 蔡鴻文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八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六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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