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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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黃美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請求原因及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
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
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
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
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
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
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
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
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
(證二),聲請人於112年06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
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七年(84期)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
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6.42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8
%】。另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10月20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
貸款17萬元整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三年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
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8.97%計算之利息
【現為10.55%】(證三、四、五)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
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
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
定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暨帳戶動撥循環型
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)。(證三、證四)。三、依借款
之還款明細,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
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
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
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
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
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
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五、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
繳納至112年11月21日及112年12月21日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
,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
定,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
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742,995元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謹 狀
證據:一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3日函文影本乙份
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二份。三、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
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四、帳戶
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(LNC-148_000000)影本乙份。五
、利率查詢乙份。六、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二份。七、戶籍謄
本影本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陳述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72995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止 年息8% 001 新臺幣 572995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1日止 年息9.6% 001 新臺幣 572995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3年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2 新臺幣 170000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1日止 年息10.55% 002 新臺幣 170000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2.66% 002 新臺幣 170000元 黃美靜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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