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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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吳金城
債 務 人 魏秀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,及自
民國(以下同)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二四計算之
遲延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魏秀芬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51,282元及利息、遲
延利息。
㈡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⑴緣相對人魏秀芬於107年04月27日
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,借期至114年04月27日
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
加7.94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,(112年11月27日個人金融放款
產品指標利率為1.58%,計息利率為9.52%)。上開借款均自
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
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)。⑵債務人對
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1月27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
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約定,債務人之
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
欠借款本金51,282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。⑶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
謹 狀證據:一、 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。二、 個金授
信總約定書乙份。三、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。四、 歷史
利率查詢乙份。五、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釋明文件:如陳
述欄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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