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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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
債 權 人 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黃素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啓礼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王「啓」礼抑或王「啟」礼?並提出債務人
王啓礼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請求利息10%之依據為何?(並提出管理費規約全部影本。)
㈢陳報請求金額13916元之計算方式。
㈣陳報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為「月繳或季繳」?若為「月繳」
,請確認請求金額13916元是否有誤?(因未到期管理費11
3年2月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)
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
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
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
務人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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