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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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廖震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零柒拾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950,000元,借款
利率依年利率4.7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9,079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
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
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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