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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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1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呂漢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呂漢逸 於111年12月02
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
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
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呂漢逸截至遞狀日止,共
消費簽新臺幣16,695元,而於112年07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
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,641元
,以上共計新臺幣18,336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
表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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