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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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曾增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
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㈡債務人曾增祥於民國9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
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
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0650元整及
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
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
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
違約金。[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,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
分之15者,均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收至清
償日止。]
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
計新臺幣9065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
外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
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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