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債 權 人 黃啓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政安、陳明照、陳威儒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09年10月7日」之依據為何?如有誤
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
㈤提出特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
料。
㈥確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