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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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債 權 人 黃啓良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政安、陳明照、陳威儒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、3 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
命令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
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
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
為真實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
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又按聲請
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
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
律依據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09年10月7日」之依據為何
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㈤提出特
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。㈥確
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】,聲請人
雖於同年月1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、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10月7日彰院平109司執孟
字第3880號函、郵局存證信函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
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
函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、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、台灣金融
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等,惟
債權人未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確認利息及
利率為何?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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