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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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務 人 張育閎兼張富翔之繼承人
王宇涵兼張富翔之繼承人
張芝穎即張富翔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張芝穎應於繼承張富祥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張育閎
、王宇涵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貳拾壹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張育閎兼張富翔之繼承人前就讀明台高中時,邀債
務人王宇涵兼張富翔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張富翔為連帶保證
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
下同)89,792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
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
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
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張育閎(兼張富翔之繼承人)自112年09月04日起即
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54,021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
。另連帶保證人張富翔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死亡,張芝穎(
即張富翔之繼承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富翔之遺產範圍內
,與債務人張育閎(兼張富翔之繼承人)、王宇涵(兼張富翔
之繼承人)連帶負清償責任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
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家事事件公告查
詢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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