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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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賴巧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賴巧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7日止累計30,062元正未給付,
其中28,122元為消費款;701元為循環利息;1,239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5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122元 賴巧筑 自民國113年01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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