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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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1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張建國
許湘嫻
一、㈠債務人張建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元
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
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張建國、許湘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
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
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,就超過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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