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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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莊妙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
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太電信)依法完成合併在
案,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,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
公司,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
,此合先陳明。二、相對人莊妙卿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
用,代表門號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
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9974元,
專案補償款0元,共計新臺幣19974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
債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欠費資訊、臺灣證券交易所公
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資料、申請書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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