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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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債 務 人 楊玉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
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
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
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
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(二)債
務人楊玉英向聲請人借款二筆,其一信用貸款新臺幣250,00
0元,借款期間為自94年01月12日起至101年01月12日,按84
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;其二為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
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
,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
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
楊玉英於96年04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
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信用貸款申
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、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
(三)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
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
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及公司事項卡影本各1件、
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影本各1件、現金卡申請
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影本各1件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351元 楊玉英 自民國98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46737元 楊玉英 自民國96年04月17日起 至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46737元 楊玉英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351元 楊玉英 自民國98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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