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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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廖軒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
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
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
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
者,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
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
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
款,聲請人於108年9月18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,於當
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
間7年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
月調)加9.44%機動調整計算。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
日起,應按月繳付本息,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)。並約定債務人
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
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)
。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、遲延利息等未償。
㈢債務人於000年0月間再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,聲請
人於109年06月03日核貸10萬元整予債務人,約定借款期
間3年,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
金機動利率加1%機動計息,並約定自撥款日起,一個月為
一期,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,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
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,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(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)。並約定
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每次違
約狀態九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
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
月後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
×逾期天數÷365。 (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
項)。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、遲延利息等未償。
㈣然,債務人000年0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
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聲請前置協商,惟前開前置協商方
案,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即未再繳款,
債務前置協商協議已毀諾。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
失期限利益,聲請人於113年1月18日寄發催繳信函限期繳
款,債務人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上開二筆欠款至今仍
尚欠如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載之本金、利息、遲
延利息未償。
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,為
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
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
款約定書協商證明帳務明細催繳函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88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0612元 廖軒荻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 年息11.02% 001 新臺幣 170612元 廖軒荻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3.22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1.02%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 59313元 廖軒荻 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 年息1.845% 002 新臺幣 59313元 廖軒荻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21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.845%計算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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