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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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田哲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
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
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
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
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
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
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
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
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
0月30日核貸信用貸款42萬元整,於當日扣除手續費7,888元
後撥付412,112元整予債務人,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,貸
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)加6.7%機動
計付,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月
攤還本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
書第十二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款
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)。三、按民法第474條
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
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
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
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
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
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四、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
1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,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債務人仍
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
利益。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、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
償。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
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
定書帳戶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9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325元 田哲源 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9.936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8.28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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