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范霈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范霈晴於民國111年08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
起至民國118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8,549元正未
給付,其中45,372元為本金;3,104元為利息;7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范霈晴
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
63,460元正未給付,其中339,043元為本金;23,717元為利
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范霈晴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1月26日止累計77,808元正未給付,其中72,801元為本金
;4,91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范霈晴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債
權人借款250,127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
7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6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222,118元正未給付,其中20
9,491元為本金;12,327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
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73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372元 范霈晴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39043元 范霈晴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72801元 范霈晴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209491元 范霈晴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