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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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944號
債 權 人 鄭祖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、李雅惠、阮厚
盛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?原法
定代理人阮厚盛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死亡,並提出債務
人宥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。
㈡若依公司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規定選任臨時管理
人時,併陳報臨時管理人姓名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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