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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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
債 權 人 李國鴻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嘉鴻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
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16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,
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憑,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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