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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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劉冠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伍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
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月9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00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1,1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11
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900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
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,885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5月6日
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(後於111年10月5日變更借款為40
0,000元,詳證物清單第一頁~第二頁,第六頁~第七頁),
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32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
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
借款419,51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57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155元 劉冠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2 新臺幣 182885元 劉冠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003 新臺幣 419519元 劉冠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二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1155元 劉冠廷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 182885元 劉冠廷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 419519元 劉冠廷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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