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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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鄭佳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新臺
幣捌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
利率依年利率9.0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
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
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,865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
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.200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893,9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5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865元 鄭佳恩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2 新臺幣 893957元 鄭佳恩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865元 鄭佳恩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93957元 鄭佳恩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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