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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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張國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
下同)50萬元整,約定借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
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.7%機動調整計算,並約定按月平
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,雙方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。
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應按月繳付本息,雙方約
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
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(借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
一款)。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
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依以下方式收取遲延利息:1.
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
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
個月後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
×逾期天數÷365。 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) ,惟債
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11月14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
,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。經聲請人向債
務人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至今仍尚欠如「請求之
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載之本金、利息未償。本案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謹狀釋明
文件: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帳務資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6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782元 張國祥 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止 年息8.28% 001 新臺幣394782元 張國祥 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9.936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8.28%計算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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