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羅美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羅美惠於91年11月22日起
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
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
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
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
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
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
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0194元 羅美惠 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85403元 羅美惠 自民國95年0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9%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