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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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債 權 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洪秀卿
債 權 人 楊献章
債 權 人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朱景灥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孫蓮禧發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補聲請狀末楊献章、朱景灥之簽名或蓋章。
㈢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
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㈣提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
格證明。
㈤提出朱景灥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合法設立之代
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㈥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?
㈦確認「孫蓮禧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㈧確認「楊献章、朱景灥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若是,請具
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㈨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00,241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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