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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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號
債 權 人 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
代 理 人 楊淑雅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金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
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
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
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
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
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
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
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
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
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
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
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金龍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並無
第三人郭順利有權代表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證明文件,亦
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,又未提出相關
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,經本
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委任
狀正本。㈡補正追加消防基金新臺幣參仟元之釋明資料。㈢補
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㈣補正郭順
利現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
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並補正債權
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。㈤陳報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代
理人之送達地址各為何?,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4日送達於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
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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