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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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文賢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陳報債務人洪文賢之身分證字號。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
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
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、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
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
統一編號,請提出債務人洪文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
察單位(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大隊第二分隊)查
詢債務人洪文賢之身分證字號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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