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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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傅國誌
債 務 人 黃馨儀
債 務 人 黃仕政
債 務 人 洪燕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黃馨儀於民國(下同)100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
學校時,邀同債務人黃仕政、洪燕芬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
學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
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0,760元,約
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6年07月01
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,
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
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分之十,超
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2年11月01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息,
尚欠7,78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經催討
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,應全部清
償。
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
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借據及放出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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