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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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張少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
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②新臺幣捌萬柒仟
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③新臺
幣捌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3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
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900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3,921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
陳明。
(二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
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910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,082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
明。
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3月
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0
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,831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
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
陳明。
(四)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
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921元 張少傑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九 002 新臺幣87082元 張少傑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一 003 新臺幣88831元 張少傑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3921元 張少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87082元 張少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88831元 張少傑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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