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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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何雅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何雅亭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
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
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2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8,431元整未為
清償(消費款86,209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222元整)
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
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86
,209元自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
計算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
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
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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